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敦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南京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标准,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4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标准,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6万元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08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执行费106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267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南京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62675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南京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刚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