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2财保57号
申请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GHHXU。
法定代表人:吴秀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园园,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92480359。
法定代表人:姚敦学,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执62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400000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江路支行账号为:52×××03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767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97676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执62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江路支行账号为:52×××03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7676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惠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朴 灵
书 记 员 朱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