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0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黔江路29号云凯熙园二期6栋(原2号楼)一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9248035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4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88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贵阳黔江路支行52×××-1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贵阳黔江路支行52×××-1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以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