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2民初156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贵州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敦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安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则坤以为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一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松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