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651号
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1层5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成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199810557478,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1201811062197,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273164,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60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