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民初6751号
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1层5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成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810557478,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敦学。
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5元(已减半收取),退回给原告贵州佳汇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