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5284号
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凯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RPLR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坤盾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村天玺华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19499921。
法定代表人:汪琳,身份信息不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坤盾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庭审前,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原告预交2,508元),由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