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莱尔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莱尔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知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莱尔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胜昔。
委托代理人肖玲,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昆明莱尔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莱尔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昆明莱尔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 男
代理审判员 李 解
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