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岳本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事处瑞金大道富康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胥天晔,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按照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6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143585.5元、违约金(即以143585.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仲裁费、公告费等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5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3.32元不等;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互联网银行未开设有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无理财产品信息,在保险公司无收益性保险产品信息。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兴义市物业管理处调查区管理部门表示被执行人未在该楼幢内挂牌经营办公。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2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债权143585.5元及违约金等款项被执行人贵州国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德莉

审 判 员 卿烽展

审 判 员 马章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合群

书 记 员 黄 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