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92021229,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1093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718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集成播控中心3号楼8-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辽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略);其余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者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