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宁电子有限公司

天津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白土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21执32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白土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21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买    彦    军 审 判 员 阿斯哈尔别 克江阿别克 审 判 员 阿布都艾海提吐送买买提
法官助理 比 斯 别 克 努 尔 兰 书 记 员 叶 力 江 阿 合 买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