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53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翊,四川省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四川省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39号6栋1单元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冯星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翊,被告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大陆公司向***支付设计费126000元;2.大陆公司向***支付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2557.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大陆公司委托***对西昌二手车交易中心绘制设计图纸,双方通过QQ聊天和往来电子邮件形式约定图纸所涉面积为2××××平方米,每平米单价为6元,***于2017年7月完成设计图纸并交付。大陆公司在2017年12月对***完成工作的单价及数量再次予以了确认,现大陆公司至今未给***付款。

大陆公司辩称,1.***设计合格的面积不是2××××平方米;2.双方口头约定竣工后一次性支付,因工程未完工,未达到支付条件,双方未结算;3.双方约定要求设计审核一次性通过,因为***设计不合格导致二次审核,给大陆公司照成了相应的损失,应当从设计费中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归纳如下:大陆公司与***口头达成协议,大陆公司将西昌国际汽车综合港(二手车交易中心)项目中的建筑幕墙设计工程分包给***,约定设计费每平方米6元。2017年8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大陆公司提交的该项目石材、玻璃幕墙超限设计进行了专项论证。专家组意见为:石材、玻璃幕墙使用面积较大,且幕墙设计方案存在较多问题,建议优先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和立面表达,或调整外立面幕墙设计,减少石材、玻璃幕墙使用面积。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原幕墙超限设计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取消了原方案约7000平方米的玻璃幕墙,幕墙超限面积减少为玻璃幕墙约3800平方米,石材幕墙约4200平方米。2017年8月3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原审专家组成员进行了复审,复审结论为“通过”。

另查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大陆公司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大陆公司作为设计总包方,将设计项目中幕墙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大陆公司明知***没有资质,故大陆公司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设计方案通过了审核,说明席德***实际完成了8000平方米的幕墙设计,虽然合同无效,***也为此付出了劳动,参照双方认可的设计费每平方米6元,大陆公司理应支付该部分的设计劳务费48000元。因双方未约定支付设计费的时间,现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核,故资金占用利息自***第一次向大陆公司主张设计费次日起算,即2018年10月23日。大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二次审核给大陆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故其要求从设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8000元;

二、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8元,由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原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