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697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附1号。
本院受理原告席**与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住所于2013年迁至武侯区人民南路大陆国际写字楼办公,至今仍在武侯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住所地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5日、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大陆国际写字楼租赁合同》,两份合同主要约定,四川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川11号附1号大陆国际写字楼10楼5、6、7号房屋出租给原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办公使用,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租该房屋后,按约交纳了相关费用。至今,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仍在该地址办公。同时,本院向被告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进行了实地送达,向该地物业核实得知成都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未在该地址办公。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未在工商登记的地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办公,其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