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996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