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9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跃,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