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89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林,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坤宇,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