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1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617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502.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