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市龙腾木业经营部与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华盟建安公司大同天下F区1#3#7#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龙腾木业经营部与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华盟建安公司大同天下F区1#3#7#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滕商初字第2203号
原告莱芜市龙腾木业经营部,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道2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滕州市华盟建安公司大同天下F区1#3#7#项目部,住所地滕州市振兴路1号。
负责人:**,项目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龙腾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华盟建安公司大同天下F区1#3#7#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龙腾木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