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73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笃山口西侧济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2321166W。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振兴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06794737。
法定代表人:魏文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3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