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特390号
申请人: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金堂工业基础园区(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锐,男,系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人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嘉机械公司称,撤销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2018)57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伟嘉机械公司认可***2个月零14天的工资为7800元,但不应当支付***出差补助及油漆工岗位补助3300元。1.伟嘉机械公司并无出差补助。伟嘉机械公司在员工出差过程中,并未将差旅费发放到个人,而是发放至组长银行卡,再由组长统一使用,包含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仲裁审理中也对此予以认可。2.在伟嘉机械公司手册以及双方劳动合同中均未涉及油漆工工种,并没有油漆岗位补助。(二)伟嘉机械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0977元。1.伟嘉机械公司在2018年8月13日购买火车票,安排***返回公司安装设备,并告知其薪酬在原有基础上每月上涨100元续约劳动合同,但***予以拒绝且未回公司报到。2.伟嘉机械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多次通知***回单位领取辞职表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办理辞职手续时提出补偿其3个月工资10977元,伟嘉机械公司鉴于单位并未违约,遂拒绝***的不合理要求。3.伟嘉机械公司在2018年8月18日又再次发函,通知***回公司上班并续约劳动合同。4.伟嘉机械公司在2018年8月22日要求***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被***拒绝。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决定不再续约,则合同自动终止,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由于***存在长时间旷工,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应当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和自动离职,公司有权予以强制辞退,并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5.伟嘉机械公司在2018年8月23日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寻求劳动调解机构调解,并当面通知***回公司续约或办理离职手续,但***予以拒绝。6.伟嘉机械公司在***自动离职后,伟嘉机械公司仍在为其购买社保至2018年9月,履行劳动义务。7.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在伟嘉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不续约劳动合同并自行离职,属于放弃续约,且未按公司管理规定正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属于旷工自动离职,伟嘉机械公司不应当进行赔偿。(三)伟嘉机械公司就上述申请理由,均具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伟嘉机械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27日***与伟嘉机械公司签订期限自2015年5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6年8月2日***与伟嘉机械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25日***与伟嘉机械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生产工作。工作地点先后约定为金堂县淮口镇、成都市。2018年8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8年8月14日。伟嘉机械公司向***发放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代锐)签字、伟嘉机械公司员工辞职申请表。***、伟嘉机械公司均认可***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的工资7800元尚未发放,出差补助、油漆岗位补助3300元未支付。
仲裁委另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42元/月。***工作期间,伟嘉机械公司因工作需要会安排***短期出差异地工作,并给予补贴。
2018年9月28日,***向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理后裁决如下:一、嘉机械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工资7800元、出差补助和油漆工岗位补助3300元;二、嘉机械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977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首先,伟嘉机械公司在仲裁审理中认可公司具有出差补助、油漆岗位补助制度,则针对伟嘉机械公司在本案审查中又称其单位无出差补助,并称在公司手册和双方劳动合同中均未涉及油漆工工种,公司亦无油漆岗位补助等意见,因与上述其曾认可的事实存在矛盾,且亦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印证,故本院对伟嘉机械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因此,故***主张出差补助和油漆岗位补助费用3300元未支付,而该公司并未就此证明***的上述补助费用相应数额等,则仲裁裁决对***主张的上述补助费用330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伟嘉机械公司在本案审查中虽又称其单位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公司已将差旅费发放至组长银行卡并由组长统一使用,并未将差旅费直接发放到个人等意见,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其公司不应向***支付相应出差补助,则本院对伟嘉机械公司的上述意见亦不予支持。第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1日到期后,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双方亦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伟嘉机械公司虽称其已告知***提高相应待遇续订劳动合同而被***予以拒绝,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且伟嘉机械公司之后也向***送达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和员工辞职申请表,从而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8月14日终止。此种情况下,伟嘉机械公司仍应依法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对此相应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基于以上陈述,伟嘉机械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8月14日终止,则伟嘉机械公司虽称在2018年8月15日等日期多次通知*****上班并续约劳动合同,或者办理辞职手续,但****返回单位或予以拒绝而通知未果,应当视为***存在旷工、自动离职或自愿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意见,并不能就此成立该公司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综上,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576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伟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文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