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2执505号之三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46071Y,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郭景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030209030930015180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63.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3020903093001518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45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