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2执505号之二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46071Y,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郭景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902民初579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3020903093001518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4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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