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2执505号之一

申请人:高朋(230902197912060038),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万宝小区**楼****。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景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景娟。

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90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021224192006784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