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2463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智慧(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996620500。
法定代表人:孟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东,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67708103C。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董事长。
北方智慧(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审查:2019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北方智慧(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给付北方智慧(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收益款2 335 768.51元并支付滞纳金(其中以601 74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 734 028.5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 7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金额冻结的方式冻结了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
另查:2020年4月3日,案外人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冀0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当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破1号决定书,指定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同年11月1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
在重整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北方智慧(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故北方智慧(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在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向本院申请执行,而应该向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20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参照该规定,现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已被裁定宣告终止重整程序,故对其的执行应当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佩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