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273号
原告:上海开若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77号2幢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6691923。
法定代表人:夏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达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67708103C。
法定代表人:尹绪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开若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若纳公司)诉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开若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英利能源公司向上海开若纳公司支付货款1107938.31元。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22日,上海开若纳公司与英利能源公司签订了22份《设备合同》、《采购合同》;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9月17日,上海开若纳公司与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7份《设备合同》、《采购合同》;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10月18日,上海开若纳公司与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和《免费试用协议》。以上涉及的所有合同,英利能源公司、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均未付款。根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破申5号民事裁定,英利能源公司需偿还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债务。
本院认为,2020年6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0年9月4日,英利能源公司管理人向上海开若纳公司送达通知书,载明:“就贵单位在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中申报债权1107938.31元(实际金额以贵司与债务人实际核对数据为准),管理人已依法审查”。根据上海开若纳公司提交的通知书显示,上海开若纳公司就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已经向英利能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另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开若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由本院退还上海开若纳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孙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