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城青龙路西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3534859128。
法定代表人:丁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冠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盖氏邦晔五金建材市场D区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37484706。
法定代表人:赵章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贞,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冠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67708103C。
法定代表人:张树骞,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冠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冠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聊城冠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冠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刘文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娄馨爻
书 记 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