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内0521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通辽市众鑫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众鑫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坤。
被执行人: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通辽市众鑫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众鑫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通辽市众鑫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众鑫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案款,该案执行标的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可支取(或认领),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内0521执248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中旗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