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畅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畅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6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畅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桃园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大楼7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畅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畅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畅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林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思懿
书 记 员 刘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