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051号
原告:贵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街2号营盘小区商住楼13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3263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告:**,男,1982年4月30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告:邓木坤,男,住贵州省清镇市。
原告贵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木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