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盛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塑田**紫星花苑******。
法定代表人唐东生。
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香花。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564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偿付义务,2020年11月18日对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日、10月16日和11月17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暂无法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156400元,未执行标的156400元。
因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李榜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