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新兴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1719182E。
法定代表人:鹿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481ME0352875T。
法定代表人:韩夫东,主任。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滕发放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枣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42557.53元及利息。本案原以(2015)枣执字第308号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7月1日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在(2015)枣执字第308号案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1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05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划拨第三人山东新盈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所应付被执行人土地租金款项68万元。后因案外人赵连国、张恒茂、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鲁04执监4号,裁定返还扣划的68万元款项。该笔68万元于2022年1月6日退还第三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2022年1月29日两次向本院缴纳案款4万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本院通知滕州市财政局扣留被执行人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在该局的“农用地330.2985亩”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的450万元,该补偿安置费尚未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放的案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枣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政远
审判员  孙 晓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