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6727871T。
法定代表人:孔祥建。
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1719182E。
法定代表人:鹿安平。
***与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19)鲁0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1日等四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于2021年11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发布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9)鲁0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李庆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欣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