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位彬(系***之女),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新兴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街道平行北路滕州供销综合服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481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5元,减半收取170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