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2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波,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霞,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毅,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世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芙蓉苑小区**团****。
法定代表人:袁新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民,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玲,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世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昱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