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3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益康大道与魏村街交汇处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754951。
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债权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11685235.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685235.83元的债权。
冻结期限为二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