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7号
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邱平江,董事。
本院在审理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593号】中,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540万元。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CC20223704100000000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5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