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异10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雪,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华纳万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益康大道与魏村街交汇处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754951。
法定代表人:徐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建美
人民陪审员  韩小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艺琨
书 记 员  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