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438号
原告:湖南中飞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湘峰村老村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湖南中飞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中飞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飞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飞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湖南中飞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