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573号
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HK5R7G。
法定代表人:喻冬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332007.73元,及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168217.25元(按金额1106692.44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两项合计500224.98元。2.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电缆买卖关系,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电缆,被告需在收到原告订单后排产,在原告预付每批次订单额的30%后20-25日内发货至订单指定目的地。此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告发出订单编号为20190610号订货单,要求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将货值1106692.44元的指定规格电缆送到南昌市九龙湖区龙兴大街与百丈大街交汇处新力禧园项目,收货人为刘云辉,并于2019年6月12日支付了该批次订单30%预付款332007.73元,然而被告至今迟迟不予发货,严重影响了项目工期,对原告产生了巨大的损失,在多次要求贵公司发货未果后,原告迫于无奈只能另行从他处采购该批次电缆。根据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第12款及第13.2款,被告不予发货的行为已然构成严重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寄发了《通知函》。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已就案件所涉协议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5月9日,两起案件所涉及合同为同一合同,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陈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