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

3447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447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HK5R7G。
法定代表人:喻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4元,减半收取计6117元,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