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童家山工业园C区7号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HK5R7G。
法定代表人喻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远东公司与三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三阳公司确认结欠远东公司货款3044478.79元,该款三阳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90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544478.79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如三阳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需另承担远东公司以未付货款部分10%计算的违约金,远东公司可就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0578元,由三阳公司负担。因三阳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三阳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阳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其在本市范围内暂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4、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85.99元;于2020年4月1日委托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46428.78元。上述款项共计1453614.77元,支付申请执行费36095元,余款1417519.7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
5、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三阳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委托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暂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7、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17519.7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旭东
审 判 员 蒋亚军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 平
书 记 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