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095号
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童家山工业园C区7号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HK5R7G。
法定代表人:喻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