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7117号
原告:***(王光东之父),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王光东之母),女,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邱艳芳(王光东之妻),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王梓萌(王光东之女),女,汉族,2015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王光东之子),男,汉族,2018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子贤,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人保大厦**。
负责人:白晓松。
委托代理人:王肖颖,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德华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与道清路交叉口亚信众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喆。
委托代理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邱艳芳、王梓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第三人河南德华实业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艳芳、王梓萌、***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艳芳、王梓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艳芳、王梓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艳芳、王梓萌、***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