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福路**会展家园**4门市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市天时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分公司、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天时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