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3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8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