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与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4民初9689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

经营者:张翎,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div>

负责人:王明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柱,该单位副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v>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单位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该单位科员。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以下简称富亿达经销部)诉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亿达经销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柱,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亿达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给付富亿达经销部货款28080.2元及同期银行利息(按照2018年12月31日起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给付完毕止);2、判令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对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富亿达经销部与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自2014年开始富亿达经销部陆续给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供货维修材料,双方未结货款为28080.2元。2019年1月8日,因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给富亿达经销部出具了询证函,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欠富亿达经销部货款28080.2元,双方均在询证函中盖章予以确认。因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是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富亿达经销部请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对于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的债务向富亿达经销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辩称:对富亿达经销部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富亿达经销部诉讼请求有异议,欠款属实,但不同意给付利息,不同意支付诉讼费。

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未举证。

富亿达经销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系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下设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从富亿达经销部处购买建筑材料、维修材料、锅炉配件等货物,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拖欠富亿达经销部货款未给付。2019年1月8日,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向富亿达经销部出具询证函,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拖欠富亿达经销部货款28080.2元。此款至今未给付富亿达经销部。

本院认为:富亿达经销部与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富亿达经销部向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交付货物,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未向富亿达经销部支付货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富亿达经销部要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给付货款2808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系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分支机构,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应与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富亿达经销部要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与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富亿达经销部主张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未向富亿达经销部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富亿达经销部主张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关于不同意给付利息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富亿达经销部支付利息。本院对富亿达经销部要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七分公司、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货款28080.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预交),由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富亿达物资经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郎 芳

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

人民陪审员  孙玉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