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浩邦物资经销部与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1745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浩邦物资经销部,住所地道外区三育街22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高百宽,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div>
负责人:肖文军,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浩邦物资经销部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浩邦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周朦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