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228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高百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强
人民陪审员  于丽艳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