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7民初169号
原告: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81号泰一尚城1幢1单元29层2905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北二环中段北侧。
负责人:***。
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65元,减半收取计9783元由原告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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