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425号
原告: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81号泰一尚城1幢1单元29层2905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新盈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教育局,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东马北路69号。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12元,由原告河北诚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阎杰